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进一步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机制,保证议事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10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和《吉林大学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院的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四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章 组成原则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即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各办公室、系(室、中心)主任,视具体情况可列席。
第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岗位发生变动的,新任领导班子成员自然为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原领导班子成员离任后,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有议事与表决权。议题在涉及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时,学院学术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人可列席参加;议题涉及教职工利益时,系(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等可列席参加。一般情况下,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撰写会议纪要。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需要列席人员。
第三章 议事原则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学院党委书记或者学院院长主持。特殊情况下,学院党委书记和学院院长也可委托其他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主持会议。涉及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有关党的建设事项的,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事项的,由学院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和学院院长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
第九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1-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工作,可随时召开。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到会,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得临时动议。遇有紧急事项需临时增加议题时,须征得参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列入议题。会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议题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须获得应到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
(一)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二)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同意、不同意或弃权。
(三)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表决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和征求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应当回避。负责会议记录的列席人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在坚持回避制度的前提下参会。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出席,及时请假,尽职尽责落实会议精神。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十四条 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二)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学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四)学院教学、学科、科研、师资、管理、交流合作、社会服务以及招生就业等重要事项;
(五)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和教职工福利及奖(酬)金的分配方案;
(六)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设置及调整,教职工聘用、考核、晋职晋级、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院学术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各类优秀人选的推荐、进修学习,教职工年度考核,人员的奖惩等;
(八)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学生工作、保密工作、离退休工作和综合治理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九)通报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在内的有关党的建设工作;
(十)需要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的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委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一般应先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把好政治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涉及学院干部任用工作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先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再提交院级党组织会议决定。
第五章 议事保障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程序:
(一)会前协商确定议题。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事先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定。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会上讨论研究。会上由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
(三)形成决议决定。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议事规则,会议组成成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须严格执行《吉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由议题提出人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一)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二)未到会人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三)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公布。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以及采取除无记名投票外的其他表决方式时,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必须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也应当如实记录。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由学院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须明确记录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态度。会后,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应按照《吉林大学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要求,通过适当的途径向师生员工主动公布,或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师生员工申请公开的内容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由党政联席会议决议或决定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办理情况要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无权改变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按照本规则的议事程序作出适当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并备案。
中共吉林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