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科研办公室负责实施。适用于依托自然科学科研项目而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经费的管理。科研项目的认定依据《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相关部门和人员依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和义务,具体依据《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和《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其中,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项目立项书或合同书的约定使用经费,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和结账手续,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严禁违规转移科研经费,牟取私利,损害学院的声誉和技术经济权益。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加强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审核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依据项目预算报表编制格式及项目内容说明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对于国家规定可列支间接费用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比例,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并明确其中绩效部分的支出预算。
第六条 按照国家科研管理的有关政策编制预算,并提前7个工作日上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经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预算是财务监督检查、审计和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范围和开支比例,规范使用科研经费。按照预算序时进度执行项目预算支出,确保项目经费支出核算的科学规范。学校财务部门依据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的纵向科研项目备案的预算等信息,在预算额度内履行财务手续。
第八条 由于项目内容变动,确需调整预算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需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科研项目涉及课题预算总额及外协费转拨调整的,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报财务部门执行。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其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实行总额控制,三项支出可调剂使用。间接费用不得调整。对学校有审批权的预算调整项目,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需要调整预算的,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后执行。1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预算调整,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后提出明确意见,经项目首席或项目总负责人签批,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学校科研管理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经费拨款与核算管理
第九条 各类项目的科研经费拨入学校指定账户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开具相应的科研经费拨款通知单,并将拨款通知单分别送达至学院和学校财务部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所承担项目的首批经费拨款通知单后,到所在校区财务机构领取科研经费使用卡。首次领取经费使用卡的项目负责人应将本人财务印鉴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款后统一由财务部门开具到款确认书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银行到款通知单,确有需要可使用《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横向科研经费到款后统一由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因特殊情况需预借《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票据或到款确认书或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持项目立项书(合同)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到科研管理部门填制“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申请表”,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到财务部门预借收据或发票。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及时到位,否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时,其项目经费由本人授权其在岗项目团队人员,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备案,方可继续使用。项目运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主持科研项目的,通过学院上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暂停其经费使用。在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确定新项目负责人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章 间接费用与管理费
第十三条 实行预算制科研项目,学校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计提间接费用或科研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中科研绩效支出部分仅限于科研课题预算中有绩效安排的项目,用于奖励课题组人员。
绩效支出按照立项主管部门考核节点发放。课题组核发绩效须经学院审核,并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批,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核发和监督。
项目经费一次性到款的,项目中期检查验收前发放业绩的额度不超过课题组业绩津贴的50%;项目经费分次到款的,每次发放的额度不超过其到款的实际数额。项目结题验收前绩效支出不超过课题组绩效支出总额的70%。未按进度执行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暂停发绩效经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允许发放绩效支出的剩余部分。
第十五条 计提拨入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学院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学院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学术交流和科研平台的开放运行等所需支出。支出范围包括差旅费、市内交通费、接待费、专家咨询费、会务费、通信费和劳务酬金等。
第十六条 学院科研管理费由单位统筹管理使用,其经费由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
第五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与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加工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预提;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国家规定禁止列人的其他支出。
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检查与审计。
第十八条 除相关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可合理支出设备购置使用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或管理费等;横向课题科研项目经费还可支出车辆维持费以及其它费用等。横向科研经费用于支付劳务费、业务招待费等的额度不得超过项目可支配经费总额的40%。
(一)设备购置使用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使用、运输、安装、试制设备等费用,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研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野外交通费用等。
(六)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成果鉴定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含在校研究生助研津贴)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
若国家,地方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的劳务费科目控制劳务费的支出额度。
(十)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科研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 间接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十二)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列支间接费的不得重复列支管理费。
(十三) 车辆维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可用于开支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车辆租赁费、维修费、保险费及年检费等费用。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费、交通事故引起的各项费用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不得报销。
(十四) 其它费用,是指与课题研究直接有关的药物临床试验费,公共资源占用费,通信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培训费、外协费、研究生培养费以及为规避研究中存在风险而为研究人员投保的人身保险费等。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课题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和执行进度。
第二十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包括职务发明、专利等)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科研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资产所属权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各项支出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项目负责人作为经费借款人(支出人)的,由学院主管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批。
差旅费需分管科研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六章 经费外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预算中明确的项目转拨科研经费,合同预算无约定转拨经费的,必须经立项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转拨项目合作单位经费需要持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任务书、与合作单位签订的任务书(协议书),填写吉林大学科研经费转拨审批表,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任务书中约定的单位名称、金额、银行账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共同审批后方可转拨。
第七章 经费决算结账
第二十四条 对于准备结题或验收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或验收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或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学校财务部门,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和科研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要及时到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办理结题结账手续。项目研究结束或通过鉴定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留归学校使用的,在收到确认书3个月内,办理结题结账手续,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学校统筹安排,作为原负责人的项目发展基金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项目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项目负责人后续的项目组织、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设备购置等。其中,纵向科研项目发展基金用于支付劳务酬金、专家咨询费、助研费的额度不得超过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额的30%;横向科研项目发展基金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的支出不得超过40%。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学校等上级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