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1-05-03   浏览次数:

吉林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在本科教育阶段达成毕业要求、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为了切实做好我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规范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吉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吉林大学本科培养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学目的是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进行综合实践训练,培养其提出问题、分析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进取的科学精神。

第三条 教学基本要求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能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章 教学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在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学院、系(专业)分工负责,共同完成。

第五条 教务处具体组织和管理全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职责如下:

(一)研究、制定与毕业论文(设计)相关的指导性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运维“吉林大学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系统”)。

(三)组织专家对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各阶段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工作进程,检查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四)审核、评选“吉林大学优秀毕业论文(设计)”,颁发奖励证书;举办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展览;编制《吉林大学本科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汇编》等。

(五)汇总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提出改进意见,推广先进工作经验。

第六条 学院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学院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具体由分管教学副院长负责,教学秘书协助。职责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细则,在学院内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制定教学标准。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及毕业要求,制定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评分标准,规定各专业学生能够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学分要求。

(三)实施全程管理。检查监督各系(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组织拟题、审题、选题、开题、答辩、成绩评定、论文抽查、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工作总结与质量分析。分析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学习效果,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系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资料的上传、保存工作。

(五)负责组织毕业论文(设计)抽查和评价工作。

第七条 系(专业)是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的基本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毕业论文(设计)任务,包括选聘校内外指导教师,审议并确定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并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确定本系(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时间、地点、方式、经费及所需实验设备的分配等。

(三)对毕业论文(设计)提出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四)组织本系(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确定各答辩小组成员并指定负责人,平衡各组进度及评分标准。

第八条 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一)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一定教学工作经验、工作认真负责和较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的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

(二)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认定年度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资格。

第九条 指导教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定课题,填写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二)指导、审查学生拟定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度、工作内容与方法,定期答疑(质疑)、检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度。

(三)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及时纠正学术不端行为,必要时向学院建议取消学生答辩资格。

(四)按照专业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大纲与教学标准要求,落实教学内容,审查毕业论文(设计)成果及定稿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准备。

(五)配合毕业论文(设计)的校外指导教师应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学生工作质量和进度情况。

(六)在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撰写评语,提出评分的初步意见。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条 学院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前,制定工作计划和安排,公布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检查实践教学条件。

第十一条 开展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工作,基本要求如下: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具有适当的深度、难度和工作量。

(二)多名学生共同参与同一研究项目,题目名称要有区别,学生不仅需要完成协作部分内容,还要完成自己的独立部分工作。

(三)采用师生双向选择方式进行选题。题目数量原则上应大于应做毕业论文(设计)学生的人数(1.2倍以上为宜)。每个题目都必须先提供充分的资料、文献、数据和规范等依据。不允许先立题目后找依据。

(四)赴校外进行毕业论文(设计),课题应为学院下达题目或经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企(事)业单位题目。

(五) 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认为论文选题必须调整的,在重新确定论文(设计)方向和题目后,须由学生填写《吉林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课题调整申请表》,经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审批后进行重新选题。

(六) 采用“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系统”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线上管理模式,论文题目须在学院备案后上传“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选定题目后,指导教师向学生下达《吉林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明确课题任务后学生完成开题报告。

第十三条 为确保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每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应适当,原则上每位教师指导同一届学生人数以不超过5名为宜,少数专业确因指导教师数量不足,指导人数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8名。指导教师由选题环节双向选择确定,经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外做毕业论文(设计)时,学院应聘请有实际设计、实验或研究工作经验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行业专业人员担任校外指导教师,同时选派本专业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师负责协同指导、掌握进度、监控质量等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中期检查需要的毕业论文(设计),学院可组织进行毕业论文(设计)中期检查,指导教师对照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指标,对毕业论文(设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经指导教师审定通过后,于有效时间内在“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系统”中采用“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检测。毕业论文检测由学生自行操作,每名学生有2次查重机会,检测合格的毕业论文(设计)方可参加答辩及成绩评定,原则上2次查重均不合格的毕业论文(设计)不能参加答辩及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检测的合格标准原则上为: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类专业的论文复制比小于等于20%,其他学科专业复制比小于等于10%。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任务完成情况(含实物作品)、撰写规范程度给予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在“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系统”中通过学生答辩资格申请,学生方能参加答辩。在校外做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的答辩资格,由校内指导教师负责审查。

第十九条 赴校外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必须回学校答辩。校内指导教师依据掌握情况和校外指导教师综合评价撰写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语。

第五章 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二十条 学院在“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系统”中设置答辩时间及分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可采用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进行,线上必须采用视频答辩方式。答辩时间一般安排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最后一周内。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下设答辩组,答辩组由5-7名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师组成,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任组长。

第二十三条 答辩程序和要求:

学生简要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论文内容包括:

(一)课题的任务、目的和意义;

(二)所采用的主要原始资料或参考文献;

(三)论文(设计)的技术方法及主要工作;

(四)论文(设计)的基本结论和价值。

第二十四条 制作实物或创作作品的毕业设计,答辩组须进行实物(作品)验收。

第二十五条 答辩过程须指定专人做好过程记录。对于线上答辩,同时要求全程录音录像,实现整个答辩过程可回溯、可复查,以确保线上答辩质量。答辩结束后将线上答辩音频、视频资料的压缩包上传“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系统”留存备查,非线上答辩不作录音录像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院须安排院级督学等对答辩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答辩完成后,由答辩委员会根据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情况的汇报、审查意见和答辩情况评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最终成绩,并在“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系统”录入成绩。评分标准由学院根据本科培养方案要求和专业特点制定。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百分制进行评定。90—100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专业内成绩分布由学院设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不及格;

(一)设计中有原则性重大错误或基本没有完成任务;

(二)弄虚作假,有抄袭行为;

(三)答辩时概念不清,对主要问题无法回答;

(四)工作量严重不足。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阶段工作结束,学校将对所有应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进行一次“学术不端检测”,同时也将抽调部分应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展校外盲评(审)工作,并公布审核结果。对于“学术不端检测”不合格的毕业论文(设计)将认定为不通过,由相关学院应进行调查核实,对已查实的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应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院在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学院、系(专业)两部分工作总结,均需上传至“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系统”中。

第六章 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

第三十二条 各系(专业)在全面答辩结束后根据本系(专业)实际情况,从评为院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中按毕业生人数3%的数量推荐参加校级评优的毕业论文(设计)评选,学校组成专家组按比例从推荐篇目中评选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三条 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参考标准如下:

(一)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有利于综合训练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内容观点正确、论据充分、推理严密、计算准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及实用性;

(三)文字表述清楚、简练流畅、逻辑性强、所提供的材料齐全、设计图纸、图表清晰、论文格式符合写作要求;

(四)推荐论文的“学术不端检测”文字复制比原则上应小于等于10%。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推荐的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评审后,对获得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和指导教师颁发获奖证书。论文(设计)的正本、图纸及附件等材料由教务处整理后,每学年编制《吉林大学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汇编》。

     第七章 学生守则

第三十五条 独立保质保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不弄虚作假,不抄袭他人的成果。

第三十六条 遇事或生病,如请假1至2天,须经指导教师批准;请假3天以上,须经学院批准;累计旷课5天(含)或请假2周(含)者,不能参加答辩。

第三十七条 在毕业论文(设计)期间,按照要求及时认真地在“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系统”中填报各类材料。

第三十八条 赴校外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须向学院提出申请并获批后方可实施,并须定期向学院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的学生,允许在最大学制期限内回校补做毕业论文(设计)、参加答辩,具体课题和时间由学院、系(专业)安排。

第四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经费由教务处给各学院拨付,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学科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除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及临床药学专业以外的所有专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学委员会修订通过,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吉林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